背景:
7月25日,从丰台法院获悉,曹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获刑1年半,并被处罚金5万。
今年30岁的曹某,案发前租住在丰台区的一处平房里,以在淘宝网上开网店赚钱为生。2006年6月至2010年1月9日间,曹某通过销售假冒的LV(路易威登)、GUCCI(古驰)、CHANEL(香奈儿)等品牌的产品,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,后经举报被警方抓获。警方在其暂住地起获假冒商品LV、GUCCI、CHANEL品牌箱包290个、鞋6双,经鉴定价值达10万余元。
庭审中,曹某称,她卖的假冒名牌价格在400元到800元不等,“我知道这些都是假的”。曹某说,她在网上贴出LV、GUCCI等国际名牌商品的图片,有经销商主动和她联系,并将商品邮寄给她,“我每件商品加50元至100元不等卖出”。一审宣判后,曹某不服提出上诉
相关法律条文:
2004年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并于12月22日正式施行。该《解释》最大的特点是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即“罪与非罪”的门槛和移送标准,过去有些违法行为只能以罚款处理的,现在的结果可能就是制假售假者要被送去坐牢。
过去,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个人,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,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,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,即可追究同等程度的刑事责任。对于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,数量在二万件以上,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,应当以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,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他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,数量在一万件以上,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,即可追究同等程度的刑事责任。
简评:
毫无疑问,丰台区法院是依法对其进行的判决。
但是,我们不得不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和质疑。当前,销售假冒国际名牌无论在传统实体市场还是在网上,均是大量存在的事实,20万元销售额也不算是数额巨大的案件,而且相对于制售假烟假酒,危害生命健康,欺骗消费者,且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来说,网上以400-800元价格销售20万元假LV和GUCCI的曹某实在不应列为重判对象。
但问题是网下的制假、售假之所以难以得到有力的处理是因为没有确切的销售额的证据,一般只能是按库存的假货价值定罪。老道的制假售假者只要不保存交易记录、不在现场存放过多的货物,就会让执法者无从下手。而网上交易,尤其是在交易平台上的网上交易,其交易记录却往往都是公开的,只要执法者介入,违法者往往一目了然。
本案一方面警示制假售假者悬崖勒马、迷途知返;另一方面,就像我们从销售记录的角度分析的,网上交易毕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,很多的违法者往往有错误的认识,以为网上的违法就是没人管的,至少是暂时没人管的。所以执法者在针对个体违法者实施制裁前,能否还是有一个明确的警示,告知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者不要有不切实际的幻想,置之不理的再予以严厉制裁。
这样做,不仅更能彰显法律重在教育而非惩罚的本意,更有助于给监管对象以更明晰的法律认识。